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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系统运行类(2020年3月热点问题)

湖南省税务局:系统运行类(2020年3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问: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享受疫情防控相关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增值税相关免税性质及代码如下:000112060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4|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5|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6|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相关免税性质及代码如下: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

  2、问:纳税人符合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的条件,通过电子税务局【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新增声明时却提示“数据校验错误:没有开业设立登记日期”,请问是什么原因,要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排查处理:

  (1)核实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 “开业设立登记日期” 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内据实补充完整后才可提交。

  (2)核实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 “生产经营期限止” 是否早于当前日期,即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是否已到期,如果已到期,则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内据实修改延长后才可提交。

  3、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综合所得、分类所得需要填报好后一起申报并且缴款吗?

  答:不需要。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是不同的项目,如果涉及这两种类型的报表,是需要分开填写分开发送申报,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扣款也是分开操作。

  4、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生产经营模块,下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信息提示:没有返回税费种认定信息。出现此提示的话,一般由于税务局登记的税费种项目不正确或者不全面导致的,需要向主管局核实确认哪些信息呢?

  答:(1)认定时间:必须是当前税款所属期或以前月份;

  (2)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自行申报”;

  (3)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

  (4)征收品目:经营所得;

  (5)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跟单位所在机关一致。

  5、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生产经营模块的预缴纳税申报里面,“启动更正”是灰色的不能点击,一般是因为申报状态是“待申报”或者“待反馈”,分别要怎么处理呢?

  答:(1)显示“待申报”,说明在本台电脑上还没有申报,可直接填写正确的数据后申报即可;

如果在其他电脑上申报过,需要打开原来申报的电脑启动更正;

  (2)显示“待反馈”,点击左侧“网上申报”→→获取反馈,显示申报成功后,再打开“预缴纳税申报”启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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