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税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从事酒店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2月份)被征用为疫情一线医护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我公司能否单独2月份享受免税、其他月份不享受免税(因为专票问题)?同时在2月10日有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作废或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票日期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下发为同一天),能否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第二点规定: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