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06]10号中个税扣除公积金中涉及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个口径怎么算?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6]10号,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请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个口径怎么算?
1.计提数还是实发数,就是收付实现制的还是权责发生制的?因为一般本月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跨年有差异。
2.有2处有工资的,是不是要加起来,一起算?
3.新入职的,没有上年数的,怎么办?
4.上年度只上班3个月,发了三个月工资的,是不是按3月平均,而不是除以12平均?
5.休产假的员工,有几个月是领生育津贴的,公司只发少量基本工资,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拉低了他全年的平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算入工资总额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四条规定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故生育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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