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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电商企业灵活用工发票问题

电商企业灵活用工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电商企业发生的网上灵活推广费用,苦于无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如改变业务模式,委托机构召集网上灵活出工人员做推广业务,电商企业支付给机构推广费,机构开推广费发票给电商企业,以解决电商企业推广费没发票的问题。这种方式下的发票,官方是否不认定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真实、合法票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你公司取得的凭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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