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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对这个政策我还有不能完全理解的地方,请问我公司是一家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购入二手车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如果在销售时候可以享受0.5%的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在采购这二手车的时候,没有取得进项的话,销售二手车又可否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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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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