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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我想请问客户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满足183天的记录,这个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吗?

纳税年度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想请问客户提供了2020年出入境满足183天的记录,这个能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吗?

还是必须提供2019年1.1-2019年12.31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出入境记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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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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