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的个人股东、定向增发股票的个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
留言时间:2019-07-1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那么请问,原始股的个人股东、定向增发股票的个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此政策免征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5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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