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南  >  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02-01 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我要评论

其他税费类(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30 11: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自何时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3.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地点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因此,缴费人因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原则上向林地、草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此外,项目如涉及跨市县的情形,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安排有关规定执行。

4.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哪种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5. 湖南省缴费人申报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依照《核定告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6. 湖南省缴费人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需要退库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7. 湖南省缴费人如何申请缓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或政策允许缓缴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征收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所得税类(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30 10: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多少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5. 企业取得哪些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6. 可纳入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征收管理类(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30 10: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的规定,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2.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政策解读第三条规定,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3.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后,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政策解读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4.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限是多长?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6.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