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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类(8月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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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类(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推行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问: 企业若出现纳税信用的失信行为,可以修复自身的纳税信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二条规定,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3、问:湖南省定额发票的面额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七条规定,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4、问:哪种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八条规定,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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