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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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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热点问题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6.15

        1、高新技术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请问年度申报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应按照25%还是15%的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2、企业在境外有分包工程项目,若工程总包方已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请问分包方企业年度申报时凭什么证明材料才能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境外的分包工程项目,若工程总包方已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分包方企业年度申报时可凭总包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总局2017年37号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外币支付或计价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总局2017年3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6、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有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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