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个人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个人经营所得,个税怎么处理,企业如何代扣代缴?
日期:2019.8.9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补充咨询:就7月26日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补充咨询:
1、如果是企业收到的税局代开的此类发票上备注“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长沙目前大厅代开的发票都有这种备注,而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综合所得中的四项所得企业才有代扣代缴业务,而长沙税局目前对于建筑工程服务这类属于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也需要企业代扣代缴,是否有地方性政策,依据是什么?
2、如果需要企业代扣,那么工程业务属于经营所得,企业怎么代扣代缴,怎么申报?
3、个人代开的工程建筑服务发票,其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就经营所得的收入个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答: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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