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财税〔2017〕58号文时间节点明确
日期:2019-07-09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7〕58号文如何判定所述工程服务的时间节点,文件并不明确,是2017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比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2016年7月1日签订总包合同,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按季结算工程价款,到2017年7月1日该工程尚未完工。该工程服务已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2017年7月1日以后,是否仍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前半部分适用一般计税,后半部分适用简易计税?
答: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向有关部门提交,问题明确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