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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1-09-2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1.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借出方是否能开零税率发票?3.借出方自行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以什么利率计算以及双方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该如何填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3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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