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
留言时间:2021-11-0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单位为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建筑面积148平米,套内面积118平米,公摊面积30平米,是否可以认定为普通标住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我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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