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南  >  湖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到底该不该交

湖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到底该不该交

09-29 我要评论

湖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到底该不该交

日期:2019-11-21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我叫黄菊枝,岳阳市人,身份证号:430621197409062722,联系电话18773009730;今年11月份我购买一套二手房,该房是房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该套房原房主签订合同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办理入户手续是2012年(这些都可以通过物业查询得到),但是,办理房产证为2017年。(因为政府与开发商原因),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该套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岳阳市政务大厅税务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税发[2007]33号,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后来我在网上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公告称: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仍旧不为我免税,我就不明白了:我购买的房子产权明确,不可能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但是有相关物业和水电部门的交费纪录,为什么不能就不能证明是自住5年呢?现在政府跑改工作和不忘初心主题教育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政府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为民办实事难道会有错?恳请总局为我回复此次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到底该不该免征。不胜感激!

答: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如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距离转让未满五年,则不能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