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类(2021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1年度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2号)文件规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460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380元,下限为3276元。
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湖南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从什么时候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七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湖南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如何确定征收地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税发〔202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划转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中央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的征缴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所得税类(2021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澜之教育基金会
4.中国慈善联合会
2.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何种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主要留存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征收管理类(2021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
2.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4.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增值税类(2021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的再生资源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系统运行类(2021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下载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第一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票信息查看页面中,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
第二种:用户打开开具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通过网上申领?
答:第一种:税务UKey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第二种:纳税人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
征收管理类(2021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6: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应当如何鉴别和查询真伪?
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电子客票的日常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要求。电子客票的查验可通过拨打电话400815888或发送短信“JP”至10669018或在www.travelsky.com网站查询(相关说明可从电子客票背面查看)。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的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6.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增值税类(2021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第三方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公司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