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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股权代持转让涉税问题

09-29 股权代持转让涉税 我要评论

股权代持转让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为国有独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A公司以其工会组织B工会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按照法律形式上A公司与B工会应属于持股代持关系,现若将代持关系还原,将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A公司,这种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有无特殊处理政策,会涉及哪些相关税费?(甲公司现公允价值大于B工会初始投资成本)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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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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