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缴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6〕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公式不一致,计算结果也不同,请明确告知:企业是按43号计算对还是按70号计算对,还是可以自行选择两个文件中的一个。请不要引用文件内容,直接告知我们的问题答案即可。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总局解释,纳税人不得随意选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口径,预收款并未结转收入,不应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均衡入库,企业先行预缴,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得直接参照增值税的预缴口径,客观上存在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两者预缴计税依据的不一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