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吉林  >  吉林省税务局: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问题

吉林省税务局: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问题

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总局2018第33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12个月超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执行,我公司是建安业小规模企业,截止2018年1季度累计12个月销售额不足500万,但2018年全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了,若按照33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执行,我的2018年1季度还计算到2018年全年销售额吗?是否理解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算第一个12个月周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