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7号
发布时间 : 2021-09-24 10:3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7号
长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299527):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82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8299527)《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稽处〔2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税稽处〔2021〕170号
长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99527):
我局(所)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地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在没有对自然人销售车辆的情况下,为自然人王某某、周某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代码122011821706,发票号码00010074、00011895),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751,720.32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11,779.68元,价税合计863,5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金额合计863,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