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32号
发布时间 : 2021-09-30 11:1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32号
吉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85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5759W)《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罚〔202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1〕47号
吉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1825759W):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根据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销售收入671,555.55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3,908.16元,经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153.83元,明细如下: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153.84元系2017年5月15日至6月1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84,888.89元(增值税已申报收入184,888.89元),企业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78,735.05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153.84元;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999.99元系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开具的4份发票合计金额199,999.99元,(增值税已申报收入199,999.99元), 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999.99元,经纳税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2,245.6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2,245.67元, 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0元)。
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销售收入1,137,179.48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38,699.53元。经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6,598.30元。明细如下: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905.98元系开具给长春鼎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为非正常户)2份已经认证的失控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70,905.98元,税额29,054.02元,价税合计199,960.00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70,905.98元;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5,555.55元系开具给吉林省嘉信实业销售有限公司(现为非正常户),3份已经认证失控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55,555.55元,税额43,444.45元,价税合计299,000.00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55,555.55元;3、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170.94元,系开具给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为正常经营企业)8份失控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56,170.94元,税额60,549.06元。价税合计416,720.00元,(现金支付了416,720.00元),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56,170.94元;4、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65.83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收入1,137.179.48元,开具发票金额1,161,145.3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3,965.83元,经纳税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67,898.7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67,898.77元, 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0元)。
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虚报亏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将《责令限期改正事项告知书》邮寄送达,2021年5月17日公告送达,截止公告送达满30日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35,000.00元罚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征收局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复印件;
2、发票领用统计表、开具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等;
3、23份失控发票、购货方取得情况复印件等;
4、工商税务登记证,工商股权结构变更情况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3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