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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热点问答(20221216)

12-19 热点问答 我要评论

68.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25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7.我单位是一家公办科研机构,2022年接收到一笔基础研究出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要求吗?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我单位是一家公办科研机构,2022年接收到一笔基础研究出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要求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明确了管理要求,具体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6.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适用政策的基础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64.我单位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我单位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65.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我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我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你公司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62.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接收方中,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接收方中,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63.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答: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61.我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除了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外,还有哪些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我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除了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外,还有哪些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不仅限于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还包括接受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101.如何在个税app添加个人养老金信息?

发布时间: 2022-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如何在个税app添加个人养老金信息?

答:个人所得税APP新增“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采集”相关功能,支持采集个人养老金凭证信息并选择享受扣除的方式。登录个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选择“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模块,根据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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