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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专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09-29 我要评论

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专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月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土地交易服务费,因对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无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但根据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专票现在的解读是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恳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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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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