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政策指引——复工复产有关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缴费人关切,省局梳理汇编了复工复产有关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指引,带您共同学习、理解、用好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1.我是一名退役军人,经营一家青藏特产店,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我单位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复工复产后招用了一名退役军人,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开了一家超市,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我单位复工复产后招用了一名贫困人员,并与其签订了2年的用工合同,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我单位是一家口罩生产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招用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疫情结束后要适当减少用人数,请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6〕1045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6.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受了2名残疾人就业,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7.我单位新录用了一名残疾人,请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8.请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答:不能享受。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只对30人以下的企业,除此之外,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