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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购买方应取得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吗?

购买方应取得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方在4月份取得销售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记账。销售方在5月份联系我方说开票有误,收回了这张发票。然后开了普通发票红字发票,请问这张普通发票红字发票是否应该将发票联寄给我方?如果销售方不给我方这张普通发票红字发票,我方的这笔账务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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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您已经记账的情况下全部联次不能给对方全部收回,您需要开具有效证明让对方给您开具红字发票

2、若您已经记账对方又全部联次收回进行作废,您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是将这笔进行转出,相当于这笔业务没有发生,对方开具的的红字发票无需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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