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开增值税专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青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与广告服务公司发生纠纷,纠纷内容:我公司认为已终止第三赛季合同,但广告服务公司并不承认发生终止行为,依旧履行合同内容,导致发生不可止损成本,要求我司赔偿损失250万元,广告公司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生部分违约行为,需要支付我司35.2万元的违约金(结果为法院宣判结果)。现就此问题,想咨询,我司收到违约金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广告公司,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5
答复内容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若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