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10584477A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无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青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5,692.31元,税额合计70,667.69元,价税合计486,360.00元,并在2018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0,667.69元,应补缴增值税70,667.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46.74元、教育费附加2,120.0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13.35元。 (二)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415,692.3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5,692.3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480.12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01,803.05元。 (三)违法性质: (1)该企业增值税及附加所列问题属于偷税。 偷税比例0.66%(偷税金额为75,614.43元。2018年应纳税款11,407,099.59元,其中:增值税1,071,571.58元,企业所得税154,386.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8,407.70元,印花税8,589.20元)。 (2)该企业所得税所列问题属于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第二条“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轻微,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超过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75,614.4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7,807.22元。
处罚金额(万元) 3.7807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违法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9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1-08-09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2-08-09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0100015011992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0100015011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