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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鸿利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青海鸿利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海鸿利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12366193904X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9163212366193904XL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66193904X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63212366193904XL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颜安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2623******5590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税稽罚〔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鸿利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8年由于生产需要从供货商那里购进了氧化皮855吨,单价700.8547元。供货商徐大义从兰州收购氧化皮,由供货商徐大义负责运输到场一票制结算,氧化皮到场过磅后填制过磅单入场,供货商送来由洛阳市阔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4100173130,号码为00811867-00811872,合计金额599,230.74元,税额101,869.26元,价税合计701,100.00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 收到发票后你公司将该笔账务记预付账款科目,至今尚未支付货款。 通过检查,检查组根据过磅单及对企业生产情况的了解,认为你公司有真实货物购进,但与洛阳市阔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表明,该公司取得由洛阳市阔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其少缴增值税101,869.26元、城建税1,018.6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1,443.98元(增值税50,934.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9.35元),共计51,443.98元。

处罚金额(万元) 5.1443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违法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0-11-18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0-11-23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2100015021453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210001502145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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