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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税务局:取得虚开发票因超过5年我们不征了!

09-29 我要评论

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海西州元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税稽 罚告 〔2019〕 10065 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你公司将负责拉运矿石的运输单位所用的柴油,利用运输单位不需要发票抵扣的情况,将运输单位所用的柴油开具给自己,从而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和多列支成本的目的。 (一)2010年度 你公司2010年10-12月31日第17号凭证中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76,516.53元中包含运输单位所用柴油,该凭证中共计挂账中石油2,304,634.68元,其中在2011年5月30日1/11号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刘志文19,200元;2011年7月30日3号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王正林共计228,000元;2011年7月30日4号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桑永奎23,636元、张飞40,000元、徐广凤100,000元合计163,636元,以上共计支付给运输单位410,836元,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9,694.12元,造成多列成本351,141.8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785.47元。 (二)2011年度 1.你公司2011年5月30日第18号凭证中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102,752.58元中包含运输单位所用柴油,该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桑永奎30,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张飞共计100,000元;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王正林13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给运输单位260,000元,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777.78元,多列成本222,222.22元。 2.你公司2011年7月30日第08号凭证中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34,541.11元中包含运输单位所用柴油,该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王正林237,724.14元;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541.11元,多列成本203,183.03元。 3.你公司2011年7月30日第11号凭证中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155,962.65元中包含运输单位所用柴油,该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王士荣50,000元,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元,多列成本42,735.04元。 4.你公司2011年8月30日第27号凭证中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149,486.68元中包含运输单位所用柴油,该凭证中支付给运输单位徐广凤80,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王正林5,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桑永奎5,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王士荣55,000元,以上共计支付给运输单位145,000元,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068.38元,多列成本123,931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2011-2012年少缴增值税478,017.8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39,008.92元;处以2011-201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28,430.6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64,215.31元,合计罚款503,224.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2010年少缴增值税59,694.12元和企业所得税87,785.47元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万元): 50.322424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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