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健琅科技有限公司杭税稽处〔2020〕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杭州健琅科技有限公司杭税稽处〔2020〕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送达公告

杭州健琅科技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20〕11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稽罚〔2020〕15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税稽处〔2020〕11号

杭州健琅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2397503625C)

我局2018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2016年4月,你单位取得由杭州拓云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8805755、18805756,货物名称标注 “苹果笔记本”,数量23台,发票金额合计167111.11元,税额合计28408.89元,价税合计195520元;进项税额于当月申报抵扣。2016年4月27日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王X娟在台州银行杭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6230399991009799897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到杭州拓云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回流资金183789元,出票方按价税合计金额6%的比例扣下开票手续费11731元。上述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

你单位将上述发票标注的23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每月按4409.88元提取折旧费。2016年5至12月共计提折旧费35279.04元,2017年1-12月共计提折旧费52918.56元,并分别计入了2016、2017年度损益。

2.2015年1-8月期间,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购进用于销售的商品采用暂估价入库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12月为一般纳税人。经查你单位以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购货发票金额共计690344.79元,冲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并已销售的商品暂估金额成本,其已抵扣的117358.61元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3.你单位2015年在无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据的情况下对已销售的商品以商品暂估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648007.21元,未作纳税调整。

二、 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将上述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28408.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上述2份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整增加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279.04元,应调整增加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918.56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17358.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7358.61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648007.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3.7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五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之规定, 应追缴教育费附加4373.03元。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之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915.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上述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相关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减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24.67元,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467.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 2015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4060.2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26623.9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32563.73元,应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358140.93元; 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6420.55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811.6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4608.93元;201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5443.13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918.56元,弥补上年亏损74608.9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33752.76元,应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3375.28元。以上共计371516.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稽罚〔2020〕15号

杭州健琅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2397503625C)

我局2018年5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2016年4月,你单位取得由杭州拓云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8805755、18805756,货物名称标注 “苹果笔记本”,数量23台,发票金额合计167111.11元,税额合计28408.89元,价税合计195520元;进项税额于当月申报抵扣。2016年4月27日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王X娟在台州银行杭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6230399991009799897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到杭州拓云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回流资金183789元,出票方按价税合计金额6%的比例扣下开票手续费11731元。上述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将上述发票标注的23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每月按4409.88元提取折旧费。2016年5至12月共计提折旧费35279.04元,2017年1-12月共计提折旧费52918.56元,并分别计入了2016、2017年度损益。

2.2015年1-8月期间,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购进用于销售的商品采用暂估价入库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12月为一般纳税人。经查你单位以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购货发票金额共计690344.79元,冲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并已销售的商品暂估金额成本,其已抵扣的117358.61元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3. 你单位2015年在无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据的情况下对已销售的商品以商品暂估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648007.21元,未作纳税调整。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将上述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50000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2,应追缴增值税117358.61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15.1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1至3,经计算,应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358140.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上述应追缴的税款483714.64元60%的罚款计290228.78元。

上述罚款共计340228.7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0228.7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