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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杭富税告〔2018〕2号关于富阳区民营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和运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整改结果公告

杭富税告〔2018〕2号关于富阳区民营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和运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整改结果公告

来源:杭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8.12.4

2018年3月至6月,富阳区审计局对我单位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果文书《富阳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和运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富审计报〔2018〕8号)。对于审计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对辖区相关企业组织开展了审计整改工作。现将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反映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辖区相关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经调查,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均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四条:“(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辖区相关企业人员劳务报酬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已对相关企业人员追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373224.07元,加收滞纳金69100.44元,税款及滞纳金已于2018年9月11日征缴入库。

二、下一步措施

(一)我局将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后续管理和核查。

(二)2018年1月我局已对门征代开票政策进行清理,明确对个人受聘临时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在门征代开票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门征代开票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革过渡期内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55号),从2018年10月1日起凡个人取得劳务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开票环节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同时我局将通过代开发票业务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比对,加强代开发票业务受票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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