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差别化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差别化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

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差别化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有关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我市对上述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

您的提案反映了当前一些律师事务所的诉求,但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根据我国税收现行管理权限,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和修改税收法规。故目前难以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涉税工作举措。一直以来,市税务局注重对律师行业的走访和调研,跟省律师协会进行过多次座谈交流,积极收集有关意见建议并向上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也曾派人专程来杭州与浙江省局、杭州市局一起听取过省律师协会的意见。此次您的建议市税务局将向上反映,如国家后续出台相应政策,会第一时间做好配套宣传培训、引导服务工作。

三、司法工作举措。一是拟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中小律所,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馈意见,全面了解我市中小规模所税负承担和办案成本抵扣情况。二是市司法局将积极向省司法厅反映,并建议省厅向司法部汇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制度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鼓励中小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三是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履行律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缴税,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律师加强依法纳税的教育,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税法,提高依法纳税、模范遵守税法的自觉性。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