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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取消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三第5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三第5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士省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建议》(三第5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针对建议里所提的“允许职工自由选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这一建议,我们认为存在两方面不妥。

一、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一次性办理 5 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职工缴纳五险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应一次性办理 5 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不存在自由选择。

二、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在实际征缴过程中,很难界定职工是否属于自愿放弃还是被迫放弃,这一做法会损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实行“五费合征”,进一步突出社保费征缴的强制性,减少因参保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徐存洪

联系电话:13606688090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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