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台州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头门港加快推进公铁水多式联运工程建设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临第1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台州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头门港加快推进公铁水多式联运工程建设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临第1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临第1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陈加月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头门港加快推进公铁水多式联运工程建设的建议》(临第10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议意见函告如下: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是台州湾区经济发展试验区的主平台,头门港《台州湾区公铁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被批准为全国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成为浙江省唯一入选项目。该工程项目包括头门港滚装码头、金台铁路临海东、头门港物流仓储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不仅能优化临海运输结构,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于临海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快成为“海上丝路”新门户,对提升台州湾区经济产业集聚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发挥税收职能,支持头门港物流业发展责无旁贷,经认真梳理税收政策,涉及相关优惠政策有以下三项。      

一、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如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后我们税务部门将继续落实“两抓年”活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税收政策,服务发展大局,继续为头门港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卢沉冲

联系电话:0576-88528022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