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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减税降费力度的建议!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94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9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减税降费力度的建议》(494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返还适用主体范围,缓解生活服务性企业人工支出压力的建议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统一部署,结合今年疫情期间多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实际,我市将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享受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性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实施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返还”与“失业保险费返还”两类,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类。

(一)社会保险费返还

社会保险费返还对象扩大到所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企业: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二是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惠及面。返还标准按市级统筹区企业2019年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87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目前社会保险费返还企业名单已在分批次公示中,公示后无异议的,资金将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已实行多年。较之往年,包括相较于上述的社会保险费返还,都更为宽松。其对象为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标准要求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提高到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待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告一段落后,我市将及时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二、关于对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一定周期的费用减免政策的建议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目前,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免、减、缓”同时进行,政策具有普惠性,覆盖全市旅游、酒店、长租、影院娱乐等持续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减免规模历史最大,有效缓解企业社保费缴费压力,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明显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前期出台六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年底,我市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这些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分行业重点支持政策

1.娱乐业支持政策

5月下旬,国家出台政策,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我市税务部门将对2020年1-4月属期已征费款办理退费。

2.文化旅游业支持政策

3月13日市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旅游行业共渡难关的补充意见》,是在“1+12”政策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从解决目前旅游企业、旅游市场最迫切问题着手,出台了设立旅游行业纾困资金、鼓励旅行社加大客源引进力度、鼓励A级景区实施免费开放、支持“非接触式”旅游服务场景应用等8条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减少疫情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激发旅游市场的消费潜力和消费信心,把疫情对旅游市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月27日市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的补充意见》,对文化演艺、互联网文化、影视生产、数字内容、实体书店等文化企业给予政策扶持,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文化企业的不利影响,支持文化企业渡过难关。

(三)减免房租

我市“1+12”系列惠企政策出台后,我市推进免收房租各项工作,有力地助推了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下一步,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支持生活服务性企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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