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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完善珊溪水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刘东娇代表:

你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697号建议《关于完善珊溪水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珊溪水库被誉为温州人民的“大水缸”。近年来,文成县、泰顺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珊溪水源保护工作。大量的生态保护工作,既换来了显著的成绩,为发展绿色经济带来了很强的优势,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对市级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珊溪水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力度也得到了加大。

一、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基本情况

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是温州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总投资38.825亿元,资本金11.86亿元,其中市级投资6.65亿元,占56.08%;省级投资5.2071亿元,占43.92%;贷款23.81亿元,至今尚有部分贷款仍未还清。珊溪水力枢纽工程属社会效益型工程,它的建成,在我市的供水、发电、防洪、灌溉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它的经济效益不高。根据税收征管系统信息显示,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24日变更为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标行业由电力供应变更为其他水利管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5676B,以下均采用变更后新名称)成立于1996年1月,是经营、管理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公司在温州市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温州市国贸大厦7-10楼,投资方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56.08%、19.28%、15.36%、9.28%。因此,该公司为市政府投资为主,在隶属关系上为市级单位。目前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于上市的辅导期阶段。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4〕78号)文件,市级投资的重点项目企业的税收收入应为市级收入。该公司当前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其税收入库国库为市金库。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文成县税务局管辖,且改变税收收入的预算级次,会造成市级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会引起类似企业的连锁反应。建立完善珊溪水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议通过市财政按财政体制问题解决。

二、珊溪水利发电厂增值税征管情况

珊溪水力发电厂(所在地文成县)是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属于地方投资建设的电厂。根据《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浙税明电〔1993〕16号)文件规定,属于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应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即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该电厂当时在文成县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故2000年至2003年11月,该电厂增值税一直由其总机构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原温州市鹿城区国税局申报纳税。2002年起原文成县国税局就珊溪水力发电厂在文成县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2003年11月原浙江省国税局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对温州珊溪水力发电厂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的批复》(浙国税流〔2003〕139号)文件,同意对珊溪水力发电厂在发电环节按供电量每千千瓦时8元预征增值税并向原文成县国税局申报纳税。

2005年2月1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7月,因温州市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所提的《关于依法调整温州珊溪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权的议案》,原温州市国税局就珊溪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问题电话请示原浙江省国税局,原浙江省国税局答复应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03年1-8月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温人大常〔2003〕66号):“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基金)应由市级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涉及下级政府利益的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返回”等有关规定,温州市政府和原温州市国税局明确要求取消该企业在文成县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其增值税应全额由温州市本级征收。期间经过多次沟通协调,2009年8月原文成县国税局注销了温州珊溪水力发电厂的税务登记,该电厂的电力产品增值税也由原两个主管国税机关(原文成县国税局和原温州市鹿城区国税局)负责征收改为由总机构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原温州市鹿城区国税局负责征收。

2013年郭成代表在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温80号《关于珊溪水电站税收收入归属地管理的建议》,原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提〔2013〕2号明确回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珊溪水力发电厂是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鉴于该电厂的财务核算情况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不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该电厂可以按其上网电量,依核定每千千瓦时8元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并向其所在地原文成县国税局申报纳税。原温州市国税局及时下发函件落实预缴增值税工作并延续政策至今。

三、珊溪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情况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坚持法人所得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需求。因此,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珊溪水力发电厂应当由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文成县实际情况,2015年9月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局长室研究并报请市府领导同意,明确珊溪水力发电厂建成初期其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四税(费)暂由原文成县地税局征管并延续政策至今。

四、多渠道增加文成县生态补偿和建设资金

2017年开始实施新的《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的保护,相比2016年市财政生态补偿和建设资金总额有大幅的增加。2018年市财政下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共12000万元,其中文成县6600.93万元,占比为55%。除了实施生态补偿资金外,2018年还统筹资金11156万元用于珊溪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民生改善工程。

另外,根据《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从2017年开始,除市政府和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安排补偿资金外,洞头区、瑞安市、平阳县等相关受水地区也安排了生态补偿资金,承担了一定的补偿主体责任。

五、积极争取省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

2015-2018年,文成县因市财政补助而获得省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资金达3.06亿元,其中2018年7688万元。同时,2015-2018年,文成县因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而受到省政府奖励4.96亿元,其中2018绿色发展财力奖补1.44亿元。2017-2018年,文成县、泰顺县每年都获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5亿元。

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在积极研究探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补偿机制也将逐步完善,生态补偿力度将会逐步加大。如需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局将积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工作。

感谢您对温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9 年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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