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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价加核定!温税一稽公〔2020〕第10号对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10号

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759057248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15号

浙江德畅医药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2017年05月03日依法对你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存在销售中药材未申报纳税情况,其中2015年中药材出库不含税金额为42169689.59元,组成计税价格为46386658.55元,同期中药材申报纳税销售额14402956元,未申报应纳税销售金额31983702.55元;2016年中药材出库不含税金额为36789909.85元,组成计税价格为40468900.84元,同期中药材申报纳税销售额4909000元,未申报应纳税销售金额35559900.84元。

因你单位成本核算不健全,难以查账,你单位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经稽查局审批同意你单位按6%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5和2016应纳税所得额。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8780668.44元处以60%的罚款计5268401.06元;

(2)对你单位所偷的企业所得税4207056.67元处以60%的罚款计2524234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7792635.0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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