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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玉第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玉第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胡再贵等13位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玉第6号建议《关于推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有效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我局积极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宣传,认真落实降本减负一揽子政策,深入开展减税降费调研,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针对民营企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有关的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加速折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6.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保方面优惠政策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2.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推进办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

我局以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为目标,持续优化税收服务,迭代升级“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流转事项审核前移”,创新便民举措,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一)结合疫情防控,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推进电子税务局深入应用,稳步拓展网上办理事项范围,推进移动办税全面覆盖纳税人办税事项,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办税缴费和征纳互动,实现退税、社保费往期补缴等多项业务网上办理。

(二)精简办税制度,推行无纸化办税。通过与纳税人签订文书电子化协议,实现涉税资料和文书电子化报送与送达;全面推广电子发票,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疫情期间,简化电子发票网上申请流程,免除纳税人申请手续,3月底通过统一后台添加存量纳税人增值税电子发票票种核定计5万余户。通过压缩办理时间、深化容缺办理、精简办税资料、强化信息互联,不断优化企业税务开办、注销、迁移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为便捷、人性化的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大型重点民营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三)优化网点布局,打造网格化办税。依托银行网点和乡镇办事点,将自助办税模式延伸至重点乡镇、重点园区、重点市场,打造半小时办税圈和“网格化”自助办税体系,纳税人实现“就近办税、便捷办税、多点办税、一站办税”。推广全市网申邮寄服务模式,进一步释放窗口压力,提升服务质效。

三、严格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权益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和备案工作。

(二)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首违不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坚持和发展“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

四、从需求出发,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一)拓宽银税合作综合服务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银行为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产品,助推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以税收数据为核心,借助“互联网+”,探索线上纳税数据与金融信息交互渠道,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等全流程“线上办,零跑腿”,压缩融资到账时间,提高“银税互动”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民营企业的效果。

(二)助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加强税务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

(三)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联系人:杨媛    联系电话:0576-8852390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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