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乐清市政协23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0-07-16 1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商务局:
陈立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用平台化与数字化,重启企业增长引擎的提案》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乐政函〔2020〕55 号批复: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各项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2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市财政将参照其形成地方贡献的85%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参照其形成地方贡献的90%给予奖励;5000 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形成地方贡献的95%给予奖励。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各项税费200 万元以下的,不
再予以奖励。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各项税费1000 万元( 含)以
上的,要和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奖励自企业实缴税费200 万元(含)
以上开始兑现,可按月返还、年度结算。
本批复自2020 年3 月l 日起执行。有效期3 年,如遇
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此前已备案的总部经济企业,税款所属l 、2 月份(企业所得税为一季度)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原有政策标准予以奖励,税款所属3 月份(企业所得税为二季度)开始按照本批复执行。
根据乐政发(2017)4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1.租用总部经济园300平方米以上面积办公的总部企业,三年租期满后,如三年内引进的净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即地方财政收入扣除三年的返还后金额)超过租用面积购置总价(按照成本价9800元/平方米计算),市政府将无偿赠与所租用的办公场所。
2.没有租用总部经济园办公的总部企业,(1)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引进的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可以申请奖励不超过600平方米面积的总部经济园办公场所;(2)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引进的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可以申请奖励不超过1200平方米面积的总部经济园办公场所。
以上意见供主办单位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与我们联系。感谢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金微,联系电话:13506671170/571170)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