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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内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内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1-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季度开票金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申报时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或者是参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2-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机动车销售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如果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不免税,如果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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