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出差误餐补助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出差误餐补助

09-30 出差误餐补助 我要评论

出差误餐补助

留言时间:2019-03-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

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餐补助(定额标准,非实报实销),是否需员工提供餐费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经与各地税局了解,部分税局认为对于符合差旅制度的定额误餐补助无需提供发票,但仍有税局认为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请问总局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有统一规范标准或解答?

结合业务实际,我司认为,实报实销方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但定额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因发票与定额标准并不一致,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缺乏合理性。

以上问题烦请解答,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3-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