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行政处罚缴纳罚款问题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行政处罚缴纳罚款问题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问题

留言时间:2019-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的企业在注销环节时,税务机关发现我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税务机关对我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假设为3天)。我承认无法补全账簿,是否可以主动在税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当天就缴纳罚款?还是必须等到3天后才能缴纳罚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2-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具体操作及罚款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