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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一个公章,又加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这张发票是否有效?

发票盖章

留言时间:2019-09-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一个公章,又加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这张发票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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