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 的疑问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请教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 其中第三条证券公司是否适用?原文如下: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符合文件规定的,其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