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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的银行账号

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的银行账号

留言时间:2019-09-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并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银行账户,,而是供应商另外提供的账户,,这个账户也是供应商的对公账号。。这样可行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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