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内资公司股权变更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我咨询一个税务问题!
我们有一家境内自然人陈某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A;A公司名下有一家控股比例为96%的子公司B,另外4%的股权是陈某的弟弟所有;B有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C,C也有一个100%控股的子公司D;因为我们想将A公司变更成集团,考虑到注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数量有要求,所以我们想把C公司和D公司都变更到A公司名下100%控股,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税么?如果需要缴税,需要缴纳什么税?如何计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D公司和C公司把自已股权转让给A公司,应就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移书据 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