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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企业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办件标题 进项抵扣

内容 企业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办件编号 NSZX20201210593 提交时间 2020-12-30 09:20: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3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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