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差额征收的情况下,销售额指扣除后的?
留言时间:2020-03-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是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附加税的减免依据是销售额,那么附加税减免依据是不是说明是以开票总金额减去旅游费用这些来作为判断月不超过10万从而减免呢?如果是为什么电子税务局系统不允许减免,如果不是,这两条政策不就相悖论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关于明确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口径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41号)规定:“三、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述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合计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