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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资本化时点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资本化时点

留言时间:2020-03-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税法和会计上均已明确: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请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时点,具体应该是在施工时开始,还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具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操作。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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