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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本次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本次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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